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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食品召回制度

    一、及时自查清理。要求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按要求保存食品,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时清理,并采取停止经营、单独存放等措施,超过保质期食品必须及时清出食堂。

二、设定专区保存。食品经营者与食品生产者或供货商有退货约定的,要按照约定及时办理退货手续。对退市的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要设立专区保存并加贴醒目标签,防止与正常食品混淆或者误将超过保质期食品再行销售。

三、严格对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的处置。校内各食堂和超市不得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使用更改生产日期、更改保质期或者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不得将超过保质期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要销毁的,自行或委托有销毁能力的单位销毁,不得再次影响食品安全。

四、建立台账备查。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超市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台账,如实记录超过保质期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停止经营的日期和原因、处置措施等,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立退货和回收食品台账,如实记录退货和回收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退货(回收)时间等。建立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无害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方法、承办人、监督人等,并同步保留可供查阅的影像资料等,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食品生产经营者和超市要将相关台账记录定期报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