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师范学院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学校公务用车管理,有效保障公务活动,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加强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辽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鞍山市市属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是指以学校名义购置的用于履行公务的机动车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到学校固定资产帐务的所有车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学校的公务用车的主管部门是后勤工作管理处,具体负责部门是车队,主要负责公务人员公务活动用车的日常调度、管理和使用,以及全校公务车辆的加油、保养维修、年检、保险、过路过桥费交纳等工作。
第五条 后勤工作管理处要加强公务用车的使用管理,指定专人负责,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车辆,严禁公车私用或借他人驾驶,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公务用车购置、验收、报废等工作,其它部门不得自行购置或报废。
第七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监督校属各单位(部门)公车使用情况,对违反国家及省市有关公务用车规定及本《办法》的单位(部门)或个人进行教育和查处。
第八条 财务处、审计处负责对公务用车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和审计。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九条 按照省、市相关规定,从2018年11月1日开始,学校一般性公务用车取消。市内公务活动出行主要采取公共交通方式来保障,由学校相关部门出台报销公务交通费用的保障办法。到外市的公务出行,一般应当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按照差旅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保留机要通信用车、应急公务用车、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后勤服务用车等定向化实物保障岗位用车,同时统筹安排教学实践、外事接待(活动)、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具体用车范围如下:
(1)机要通信用车:机要文件交换和特急文件取送;涉密资料取送;参加有关涉密会议;(2)应急公务用车:参加紧急会议和大型活动;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灾和扶贫;办理校领导同志交办的紧急公务;2人(含)以上的下基层调研、检查;有正式公函的公务接待;(3)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用车:为离退休干部提供就医、出席相关公务活动服务;离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为老干部服务出行;(4)后勤服务用车:财务人员到银行提取公款现金或者送取支票;人事档案(含学生档案、建设图纸等)取送;看望、慰问患病或困难教工;相关职能部门督察暗访;(5)教学实践用车:各单位(部门)师生专业实习、教学实践、学科竞赛等活动;教学评估用车;(6)其他符合相关规定的用车。
第十一条 学校公务车辆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学校参与防汛抗洪、抢险救灾、处置突发事件等,在自有车辆无法保障时,也可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第十二条 凡因工作需要使用学校公务车辆的单位(部门),须提前提出用车申请,以便后勤工作管理处车队合理安排车辆。车队一般按申请用车的先后顺序派车,车辆紧张时,要优先保障机要通信、应急公务、重要接待等重要公务用车。
第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市内用车需提前填写《学校行车审批单》,《审批单》由用车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车队按《审批单》给予派车。
特殊情况确需长途行车去外市、县的,用车单位(部门)应提前填写《学校出市用车审批单》,并由用车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后勤工作管理处处长签字批准,车队方可派车。出省用车的,需经分管校长批准方可派车。
大客车用车从严管理,申请大客车用车的单位(部门)需要提交申请报告,经后勤工作管理处处长签字批准,车队方可派车。大客车原则上不出市行车。
有正式公函的会议、活动等公务接待要将公函一并提交。
第十四条 为更加合理的使用车辆,降低公务用车运行成本,用车人数在1-3人的,原则上用小型车辆;4-9人的选择小型商务车;9人以上的选用中大型车辆。
第十五条 严格实行公务用车使用登记制度,车队要由专人负责管理和登记公务用车使用情况,一事一单,建立公车使用登记统计台账。登记内容应包括公务用车使用日期、使用时间、用车事由、出发地、目的地、使用单位(部门)、领车人、审批人、行驶里程、驾驶员及车牌号等信息,并由领车人签字确认,车队存档备查。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经费遵循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执行。严禁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公务用车支出。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费用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向财务处申报预算。年度预算执行中不予追加,因特殊情况确需追加的,按学校追加经费程序报批后列支。
第十八条 公务用车费用除进行银行转账外,一般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报销时须提供有效财务票据和费用清单。
第十九条 为充分调动驾驶员工作的积极性,安全完成出车任务,包括节假日及早晚寒暑假出车任务,应制定驾驶员出车绩效工资管理制度,费用在车辆运行预算经费中开支。在岗在编人员执行财务出差餐旅费制度,非在编驾驶员不享有差旅费规定的相关补助。
第五章 车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务车辆必须符合国家交通管理的有关规定方可使用和行驶。驾驶员要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增强防护意识,确保行车安全和车辆安全。如违反交通法规而被处罚者,罚款费用自理,学校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在使用和停放过程中,驾驶员对车辆安全负责。驾驶员要文明有礼,优质服务,并做好车辆清洗、维护保养工作,所有车辆清洗须在车队完成。
第二十二条 严禁违规占用公务车辆;严禁私车公养;严禁“特权车”行为。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公务用车,不得向校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车辆;严禁公务用车用于婚丧喜庆、度假休闲、接送亲友和学习驾驶等非公务活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加强相关证照档案的保存和管理。公务车辆及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证件等档案资料由后勤工作管理处车队严加保管,严格执行“一车、一牌、一证”。
第二十四条 实行公务用车维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购和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点加油制度,健全公务用车油耗、运行费用单车核算机制,降低运行成本。
第二十五条 公车加油一律实行IC卡专人管理,车队核算员陪同并监督驾驶员加油,加油后对车牌号、加油金额等信息登记,驾驶员、核算员和车队队长共同签字,加油小票留存备查。
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提出申请,填写《车辆派修单》,按程序经领导审批后,到定点的维修点进行维修。每次维修保养后,驾驶员在《维修结算单》上签字并上交车队备案,维修更换的主要部件上交车队存放。
单台车辆维修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由车队队长审批;1000-3000元之间的,由后勤工作管理处处长审批;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后勤工作管理处处长签署意见后,由分管校长审批。在外地发生故障需要维修的,要及时向车队队长报告,根据实际情况就地维修,事后须补填《车辆派修单》和《维修结算单》,按程序呈报审批。
第二十六条 公务用车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或在指定区域停放。每天完成出车任务后,驾驶员按规定将车开回车库或回校内指定区域停放。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或将车开往家中,否则按公车私用处理。因擅自出车发生事故全部由驾驶员负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于到期报废或肇事报废的公务车辆应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及时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审核,办理报废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校公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及时向交警部门、保险公司和后勤工作管理处车队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后勤工作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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