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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食品从业人员卫生健康管理制度

    一、全校各食堂所有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效的健康证明方可上岗,同时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健康证明,必要时应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从业人员必须穿戴浅色整洁的工作服,每个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不得穿戴工作服、帽进入卫生间。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从业人员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不准吸烟及吃零食,佩戴的手表、手镯、手链、手串、戒指、耳环等饰物不得外露。食品处理区内的从业人员不宜化妆,应戴清洁的工作帽,工作帽应能将头发全部遮盖住。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天对从业人员上岗前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凡患有发热、腹泻及咽部炎症等病症及皮肤有伤口或感染的从业人员,应主动向食品安全管理员报告,暂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四、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制作人员,应符合从业人员要求。

五、患有霍乱、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六、手部有伤口的从业人员使用的创可贴宜颜色鲜明,并及时更换。佩戴一次性手套后,可从事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七、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重新洗净手部,手部清洗宜符合《餐饮服务从业人员洗手消毒方法》

   1、开始工作前、处理食物前;

   2、加工制作不同存在形式的食品前;

   3、清理环境卫生、接触化学物品或不洁物品(落地的食品、受到污染的工具容器和设备、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等)后;

   4、使用卫生间、用餐、饮水、吸烟等可能会污染手部的活动后;

   5、咳嗽、打喷嚏和擤鼻涕后;

   6、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后;

   7、触摸耳朵、鼻子、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八、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吸烟、饮食或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食物的行为(例如挖鼻孔、掏耳洞、对食品打喷嚏等行为),不得将私人物品带入食品处理区。

九、食品从业人员必须认真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卫生技术要求,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卫生操作。必须经过健康检查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