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鞍山师范学院食品留样制度

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法》,为保证食品安全卫生,预防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实行食品留样制度:

 一、 每餐每样食品取样后,立即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

 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以免被污染,冷却后加盖。并在容器上标注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月、日、时)餐次、留样人员等。

     二、 每个品种的留样量应能满足检验检测需要,且不

 少于125克,并在专用冷藏设备中冷藏储存。

     三、 留样冰箱为专用设备,必须上锁。留样冰箱内严

 禁存放非留样食品。

     四、 留样的采集和保管必须有专人管理,并对留样信

 息作详细记录,记录内容包括留样食品名称、留样时间,并配备经消毒的专用取样工具和样品存放的专用冷藏箱。

     五、 留样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及时存放在5℃左右的冷

 藏条件下,保存48小时以上,不得冷冻保存。